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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平安法第八十五条有哪些发布日期:2025-11-29 18:42 浏览次数:



  《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相关从管部分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违法所得、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和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货值金额不脚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沉的,或者用收受接管食物做为原料出产食物;(二)出产运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沉金属、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或者感官性状非常的食物;(五)运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兽、水产动物肉类的成品;(六)运营未经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及格的肉类,或者出产运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及格的肉类成品;(七)运营跨越保质期的食物;(八)出产运营国度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出产运营的食物;(九)操纵新的食物原料处置食物出产或者处置食物添加剂新品种、食物相关产物新品种出产,未颠末平安性评估;(十)食物出产运营者正在相关从管部分责令其召回或者遏制运营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后,仍拒不召回或者遏制运营的。